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506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90285J。
法定代表人:*本国。
被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