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行初150号
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四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90285J。
法定代表人李本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涂宇,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5520052481。
法定代表人傅显城,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沿湖路******负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77701468。
法定代表人向罗。
第三人付进奉,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保香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名扬
书记员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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