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6104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
经营者:何某,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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