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同商终字第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乡松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208400元,一审法院在本院发还重审期间依职权追了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但未就其认定的本案法律关系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上诉人***也未变更其诉讼请求,仍只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208400元。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直接判决由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8400元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苗建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