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370号
申请人:窦宝军,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岩,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玥,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乡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纪怀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窦宝军与被申请人张玥、被申请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窦宝军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玥、被申请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710元,并提供了保单(保单号码×××)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窦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玥、被申请人山西郎雅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71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潘潘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