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雨山路1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719348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银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支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79119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银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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