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22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3499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934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讼保单作担保。本院裁定准予保全并冻结了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93400元。
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