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7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诉讼中,本院以(2017)渝0235执保61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渝0235执保4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的工程款、保证金合计35万元(在执行中查明,实际冻结金额为189014.65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工商股权投资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XXX的不动产和XXX房屋,因上述两不动产有抵押权未实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
在执行中,本院向协助义务人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送达(2019)渝0235执7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拟提取266002.70元。但协助义务人已将工程款、保证金支付被执行人。同时查明,本院(2017)渝0235执保61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渝0235执保440号执行裁定书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在协助义务人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校的工程款、保证金合计189014.65元。本院本院向协助义务人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支付案款通知书,并向云阳县教育委员会送达司法建议书。协助义务人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垫付了189014.65元。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消费,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189014.65元,未执行73197.05元、迟延利息、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7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审 判 员 晏清明
审 判 员 黄拥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美齐
书 记 员 黎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