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6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2月23日出生,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天津路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190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万州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10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7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本院与被执行人住址地调查联系,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6、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合安
审 判 员 熊海东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方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