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1执5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全,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01民初6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8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全名下渝FB66**号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