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恢2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州区。
法定代表人:库瑞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茂,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我院解除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开源街与友谊街交汇处东北角大红门建材批发市场0111号商铺的查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开源街与友谊街交汇处东北角大红门建材批发市场0111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