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恢2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州区。
法定代表人:库瑞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茂,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699236元,利息2261074元,案件受理费99562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80360元,共计131402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第三人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并向我院提供其开发的位于大同市开源街与友谊街交汇处东北角大红门建材批发市场0110号商铺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大同市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开源街与友谊街交汇处东北角大红门建材批发市场0110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