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伊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恢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县周士庄镇三条涧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库瑞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18143210.6元,利息1694015.4元,案件受理费147307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在诉讼过程中需等待诉讼结果。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兵
审判员 剧利军
审判员 王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斌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