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2185号之一
原告:**和,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8.94元,减半收取2959.47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江 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石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