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必和,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必和、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0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英才园林公司上诉称,英才园林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本案移交英才园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英才园林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