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246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峰,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喆,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诉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4元,减半收取计7482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明友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2461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诉讼代理人:邓小峰、邓喆,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诉讼代理人:张磊,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与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4元,减半收取7482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长钟明友
人民陪审员李燕
人民陪审员胡汉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