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80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法定代表人: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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