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90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东,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华,系***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
被告: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519Y。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莉,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梅
人民陪审员 龚文福
人民陪审员 龙秀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柳 叶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