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3053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2.52元,减半收取5811.26元,由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利平
书记员 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