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97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1.64元、减半收取2985.82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畅
人民陪审员 李红微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书 记 员 魏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