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11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1-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丽娟,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元佳和中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元佳和中驰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营业部账号51×××63的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中区支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9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元佳和中驰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营业部账号51×××63的存款95万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