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3财保86号
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1-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3幢1-24-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渝015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对重庆熙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现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要求解除该案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