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官禄岩村。
负责人陈德兵,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揭正忠,男,1976年6月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杨家坡临江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809-1。
法定代表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宗洋,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从木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98890-9。
负责人胡咏富,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代理审判员 陈 杨
代理审判员 岳 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