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昌县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系甘肃省人,现住西藏左贡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系甘肃省人,现住西藏左贡县。
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我院(2013)昌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昌都地区公安处有应得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9264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洛松登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