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法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唐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粟易海,主任。
被告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英井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唐家坪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德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 员代 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