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207号
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87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渝0107财保65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现申请人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742××02)320万元冻结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准许后应当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742××02)320万元的冻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742××02)3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