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6517号
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87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9元,由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