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友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6517号
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134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87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9元,由原告重庆庆铃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