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41民初415号
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纠纷已经有本院(2021)渝0241民撤1号进行诉讼程序救济,况且已经开庭,说明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林
人民陪审员 田维波
人民陪审员 陈明友
书 记 员 陈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