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3332号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48号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9309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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