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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3332号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9707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48号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9309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