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7021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汉族,1951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905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49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与被告***、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高凤负担。
审判长林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明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