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异6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13995X。
法定代表人:赵大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正昭,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62342968。
法定代表人:吴成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申请人):吴成发,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被申请人):***,男,197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川地区通江县。
第三人(被申请人):***,男,196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被申请人):重庆盛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659300XU。
法定代表人:向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俭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吴成发、***、***、重庆盛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赛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世俭公司称,世俭公司与渝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因渝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彭水法院以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通过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示的相关资料来看,渝博公司缺少银行相关的出资证明和股权转让的相关缴税材料,足以证明渝博公司存在出资不实、减资不实、股权转让不实的情况,同时也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为此,特申请追加第三人吴成发、***、***、盛赛公司为世俭公司申请执行渝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表、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书、注册资本及时候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吴成发的房产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份”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与被执行人渝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渝04民终645号民事终审判决,“......二、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53440元、违约金311140.7元,以及以22224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止;以2353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渝博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渝0243执1076号执行案件立案。经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渝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渝博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8日,其全称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8万元。从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提供的《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6月22日修订)及《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内容看,渝博公司由4个股东即第三人吴成发、***、***、盛赛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约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8.00万元。其中,第三人盛赛公司出资221.90万元,出资比例36.50%;第三人吴成发出资173.27万元,出资比例28.50%;第三人***出资182.43万元,出资比例30%;第三人***出资30.40万元,出资比例5.00%。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的陈述,结合所提供的证据综合看,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渝博公司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股东组成,以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额度。但是,对被执行人渝博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吴成发、***、***、盛赛公司是否出资不实、有无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尚无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为此,对申请执行人世俭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吴成发、***、***、盛赛公司为(2019)渝0243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难以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吴成发、***、***、重庆盛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9)渝0243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庹德鸿
人民陪审员  张兴洲
人民陪审员  李守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