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鼓楼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62342968。
法定代表人:吴成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的标的6736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10元。本院已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20年07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梓皓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