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塘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13995X。
法定代表人:赵大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正昭,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62342968。
法定代表人:吴成发,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渝024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440元、违约金311140.7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117元、申请执行费290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房管局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相关金融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世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440元、违约金311140.7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117元、申请执行费29046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