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4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成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