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终6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欧,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18、19-1#。
法定代表人:郑鸿升,总经理。
上诉人黄小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黄小欧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的那份合同书系被上诉人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取了上诉人9.5万元费用后单方制作的,上诉人不认可也没有签字,而一审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明显不当,且上诉人当时就向被上诉人提出这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要求其退还9.5万元费用,但被上诉人不予理会。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8日单方制作并送交给上诉人的《建设工程加固维修协议书》,虽然双方没有签字,但是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也应当由人民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应当驳回起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
黄小欧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加固维修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9.5万元;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为原告的厂房作维修加固工程预算和测绘设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用9.5万元,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合同书》,原、被告双方形成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书》中第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小欧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8元,依法退还原告黄小欧。
本院二审查明,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黔0381执1035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一、将被执行人赤水市黔原笋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水市经济开发区××、××号厂房作价12697325.57元交付申请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案外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出具《说明》,说明载明“一、由我公司负责承建黔原公司1/2号厂房。对此,我公司作如下事实说明:一、该工程建设由黄小欧组建项目部并自筹资金以我公司名义修建。二、我公司对该工程履行了监督职责。三、该工程所涉及的诉讼法律事务及因此而产生的资产(1/2号厂房)变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事务均由黄小欧独立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项债权债务及法律事务。四、我公司对该建设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享有任何权利。五、黄小欧在办理相关事务及手续时敬请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书》甲方为案外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但未有案外人的盖章或者代表人签字。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出示的《合同书》仅有被上诉人的签章,并无案外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或者上诉人黄小欧的签字或者盖章,且黄小欧对该《合同书》不予认可,故该《合同书》对黄小欧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并无约束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也无约束力。根据案外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说明》,案涉工程相关事务由黄小欧负责,黄小欧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现黄小欧起诉要求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其9.5万元费用并解除《建设工程加固维修协议书》,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故赤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小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本案双方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戡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贺灿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