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8490号
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18、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7667R。
法定代表人:郑鸿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92号恒大中心1幢3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总经理。
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慎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穆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