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110号
原告:黄小欧,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18、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7667R。
法定代表人:郑鸿升,总经理。
原告黄小欧与被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黔038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原告黄小欧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黔03民终665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小欧于2019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欧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且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满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欧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8.00元退还原告黄小欧。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