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18/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7667R。
法定代表人:郑鸿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计2,1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东升
书 记 员 陈文韬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