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872号
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18/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7667R。
法定代表人:郑鸿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继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3号2号厂房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805XJ。
法定代表人:廖廷菊,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锦华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MB1247056M。
法定代表人:胡明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锦华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锦华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1.35元,依法减半收取4805.68元,由原告重庆渝驰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