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7执异72号
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案件日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周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清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7执1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XXXXXXXXXXXXXXXXX**号)的查封。故异议人提起异议的事实基础已经解决,本案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发出(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权证号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限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处置查封财产。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提出上述异议。 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清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12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名义层第8层部分房屋(XXXX)的查封。
终结本次执行异议审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瞿宏国 审判员  邓 敏 审判员  徐 映
书记员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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