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73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涛。
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秦娜,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卢明。
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2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11号1单元1-1、1-2、3-1号,2单元1-1、1-2号、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9号1-1、1-2号房屋,同时冻结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渝北支行龙溪分理处50001084400050001336账户。后因冻结期满,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渝05执保276号、(2021)渝05执保304号执行裁定书进行续行查封措施。现被告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查封房屋、冻结账户对其正常经营和偿还债务造成影响,请求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11号1单元3-2、2单元3-1、3-2房屋置换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9号1-1、1-2房屋,并解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渝北支行龙溪分理处50001084400050001336账户的冻结。原告**向本院提交声明书,声明书中载明:同意解除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渝北支行龙溪分理处50001084400050001336账户的冻结,并同意被告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11号1单元3-2、2单元3-1、3-2房屋置换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9号1-1、1-2房屋。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被告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法院解除其位于渝中区下徐家坡43号附9号1-1、1-2号房屋以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渝北支行龙溪分理处50001084400050001336账户冻结,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亦向本院提交声明书,同意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置换方案,故本院对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置换保全财产的申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春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置换保全财产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滢
审 判 员  何 琦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