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8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二期21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6265-5。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6384.47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该案提出异议正在审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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