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重庆某控股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8462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某、重庆某控股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何某某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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