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52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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