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物资公司与重庆某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52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物资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