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贵荣消防水暖经营部与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3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贵荣消防水暖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红狮大道5号43幢附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000107MA5UP7N56D。
经营者:籍晓佳,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申请人: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0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贵荣消防水暖经营部与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7执保29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因双方达成调解,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贵荣消防水暖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贵荣消防水暖经营部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