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2执异2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银信商住楼D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00696055404L。
法定代表人金坤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28号17-7#,组织机构代码202920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解放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7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和汇景项目部”账户及存款。虽然“金和汇景”项目是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合作开发,但被执行人已经取得了该项目的全部投资成本和收益,因此该账户的存款应属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赣02执63号执行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和汇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账户及存款。项目部系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为合作开发“金和汇景”项目而设立,未在工商机关登记,并非独立法人,项目部对外联络及楼盘销售均以被执行人名义进行,销售发票也以被执行人名义开具,同时项目部账户亦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
本院认为,虽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在成立项目部时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开发协议,并在协议中对项目出资、合作形式、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具备对内效力,对外不具约束力。由于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无法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同时项目部在对外事务中均使用被执行人名义,项目部账户亦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故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时冻结项目部的账户及存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许育斌
审判员**有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