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714号
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夏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U4ML39。
负责人:王顺刚,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08414。
法定代表人:邹本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1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润德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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