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46号
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本友。
委托代理人:张峻,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天泉,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423914.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2)渝仲字第2721号函将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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