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70号
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本友。
委托代理人:张峻,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天泉,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423914.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2)渝仲字第2721号函将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173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渝江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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