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1317号
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负责人:罗某,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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